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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发表时间:2006-12-29 23:57:39  点击 915 次


审计准备阶段


  1.业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2.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资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方案。
  3.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人员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
  2.审计人员收集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或者采取文字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0天。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法制综合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5.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一般审计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


 


审计处理阶段


  1.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2.对被子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当事人自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要求听证,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审计决定落实阶段


  1.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2.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2个月内向市政府或者省审计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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