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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发表时间:2006-12-30 0:12:27  点击 7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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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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