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法律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1-30


字体: 【大】 【中】 【小】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版权所有©中联税务师事务所(江西)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赣ICP备15002013号-2  电话:0791-86690132,0791-86690673  

邮箱:13970878908@163.com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6号新龙大厦21楼  技术支持:江西华邦LOGO黑.png